官宣 !2021年医保目录调整程序正式启动


6月9日,国家医保局发布《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(征求意见稿),2021年医保目录调整程序正式启动,预计2021年10-11月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,发布新版药品目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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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图自国家医保局

征求意见稿指出,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、药品临床需求、基金承受能力,2021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:

一、可调入产品范围

对符合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,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,可以纳入2021年药品目录评审范围,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:

1、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。

2、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,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,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。

3、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。

4、纳入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(2018 年版)》的药品。

符合上述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,一律由企业按程序申报,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。独家药品认定的截止日期为 2021年6月30日。

二、需调出产品范围

 1、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、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。

2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、不良反应、药物经济性等因素,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。重点考虑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准入目录,且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,在国家药品采购平台没有采购记录的药品。

三、需调整支付标准药品范围

 1、处于协议有效期内,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。

2、根据企业申报,经专家评审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。

3、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,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,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。

根据方案,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、申报、专家评审、谈判、公布结果5个阶段。

一、准备阶段(2021 年 6-7 月)

 1、由国家医保局牵头,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药监局、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,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、程序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,正式实施。

2、修订完善药品评审指标体系、谈判药品续约规则等文件,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执行。

3、改造完善企业申报、专家评审等信息化系统。

4、组建工作机构,健全工作机制,组建专家库,制订工作规则和廉政保密、利益回避等规定。

二、申报阶段(2021 年 7-8 月)

 1、企业申报(计划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4 日)。根据 2021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,接收符合条件的企业(含其他申报主 体)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提交必要的资料。

2、形式审查。医保中心组织力量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,审查结果分为“通过”和“不通过”。

3、公示。医保中心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企业提交的资料(包括药品审批、价格等)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
4、反馈结果。向申报企业正式反馈最终申报结果。

三、专家评审阶段(2021 年 8-9 月)

 1、综合组评审。根据企业申报情况,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。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。组织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 药品进行综合评审,形成拟直接调入、拟谈判调入、拟直接调出、拟可以调出、拟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药品的建议名单。

2、专业组评审。组织专家利用评审指标对药品进行论证和评价。同时,对于拟谈判药品,论证确定其谈判主规格、参照药品和限定支付范围。

3、综合组论证。对专业组专家意见进行论证,最终确定直接调入、谈判调入、直接调出、可以调出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的药品名单。

4、反馈结果。向申报企业反馈专家评审结果。

四、谈判阶段(2021 年 9-10 月)

1、修订完善谈判药品提交资料模板。

2、就拟纳入谈判的药品征求相关企业意向。根据企业意向,组织其按要求提交谈判材料。

3、组织测算专家通过基金测算、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评估,并提出评估意见。

4、加强沟通交流。就评估药品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,及时解决评估中遇到的问题。

5、谈判专家根据评估意见与企业开展现场谈判,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,同步明确管理政策。

五、公布结果阶段(2021 年 10-11 月)

 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,发布新版药品目录。